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利執行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、消防法施行細
    則第十九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三規定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七、安全技術人員執行業務時,應出示安全技術人員證明文件及零售業發
    給之執行職務證明。